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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冬珠与被执行人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珠,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吴冬珠,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玉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冬珠与被执行人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冬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王玉华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玉华财产人民币25487.5元(包括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和执行费27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俞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