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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3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与黄婷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黄婷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349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本县。法定代表人范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琼,女,1984年3月2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谢琼,女,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被告黄婷婷,女,1982年7月30日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与黄婷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欠费,愿继续使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酉阳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