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催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丰邦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市丰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催字第00045号申请人东营市丰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西水工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06295703-5。法定代表人张学刚。申请人东营市丰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612313,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5月15日,付款行为富滇银行重庆南岸支行,出票人为重庆华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富滇银行重庆南岸支行、汇票号码为3130005131612313,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营市丰邦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