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牟力野与邵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力野,邵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175-1号申请执行人牟力野,男,1992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爽,女,199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爽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已被申请执行人牟力野在诉前申请保全冻结,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牟力野申请,依法对该笔存款中的人民币111850元予以扣划。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