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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牟力野与邵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力野,邵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175-1号申请执行人牟力野,男,1992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邵爽,女,199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调解,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爽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已被申请执行人牟力野在诉前申请保全冻结,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牟力野申请,依法对该笔存款中的人民币111850元予以扣划。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