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忠标与张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忠标,张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标,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张启明,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陈忠标与被执行人张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忠标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启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张启明有工资收入(已冻结,定期分配)外,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4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40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