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少荣与林文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荣,林文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林少荣,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被告林文德,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荣与被告林文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林少荣承担。﹤﹥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