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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林少荣与林文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少荣,林文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林少荣,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被告林文德,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少荣与被告林文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林少荣承担。﹤﹥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