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烨、王春红、马书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王烨、王春红、马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5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被执行人:王烨、王春红、马书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烨、王春红、马书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烨、王春红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伟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