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绩民一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安徽巨星钢业有限公司诉曹宏飞、胡叶蝉、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巨星钢业有限公司,曹宏飞,胡叶蝉,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1081号原告:安徽巨星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王彩香,经理。被告:曹宏飞,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绩溪县人。被告:胡叶蝉,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绩溪县人。被告: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巨星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宏飞、胡叶蝉、安徽省绩溪泰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借款人即被告曹宏飞因涉嫌诈骗罪已被绩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而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就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故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巨星钢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4元,退还原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美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艳(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