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15号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吴光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许建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培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宝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6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秀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