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金泽淳与朴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泽淳,朴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47号申请人金泽淳。被执行人朴正林。申请执行人金泽淳申请执行朴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泽淳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4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入境措施。经过四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朴正林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孔德欣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