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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锐霖与朱红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锐霖,朱红华,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王锐霖,男,汉族。被执行人朱红华(朱红辉),男。被执行人李萍(朱红华之妻)。申请执行人王锐霖与被执行人朱红华、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十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王锐霖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05420元,评估费17800元,执行费5900元,已执行356200元,未执行49220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朱红华、李萍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十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王锐霖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