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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3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道泉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道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执字第3723号罪犯许道泉,曾用名胡金柱,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滨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道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8)鲁刑一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2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2月22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8月23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许道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道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许道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道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道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8月23起至2031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士亮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