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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巧囡与徐美萍、陈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囡,徐美萍,陈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849号原告陈巧囡。委托代理人何霞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美萍。被告陈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囡诉被告徐美萍、陈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巧囡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巧囡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巧囡承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