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执刑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钟立强、费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立强,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刑财字第1-3号被执行人:钟立强。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费丹。现正在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执刑财字第1号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费丹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金世纪广场9幢A单元101室房产,2015年10月9日,买受人陈飞(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金色地中海70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和王梓琼(女,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村奚家塘自然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以总价人民币9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费丹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金世纪广场9幢A单元101室房产(含装修)[权证号:010155249,湖土国用(2007)第9-123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飞(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金色地中海70幢101室,公民身份号码:××)和王梓琼(女,汉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村奚家塘自然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共同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飞、王梓琼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飞、王梓琼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需的费用由买受人陈飞、王梓琼承担。如逾期未办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伟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