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蹇勇与被申请人李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蹇勇,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629号申请人蹇勇,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李波,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蹇勇与被申请人李波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波价值3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刘春兰自愿以其自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X号X单元X-X的房屋为申请人蹇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蹇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刘春兰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X号X单元X-X的房屋;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波价值34万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要求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世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艳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