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被执行人于志梅贺英贺兴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于志梅,贺英,贺兴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被执行人于志梅、贺英、贺兴支。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调解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金成审判员 曲 峰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