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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与杜丙梁、韩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杜丙梁,韩宝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105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黄庄镇段东侧、苑家场乡村公路南。负责人王玉娟,行长。被告杜丙梁。被告韩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黄庄支行与被告杜丙梁、韩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另行通知后仍���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