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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魏韶丰与秦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韶丰,秦家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二民初字第01319号(2015)二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魏韶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冯玉,长春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家亮,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魏韶丰诉被告秦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韶丰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家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韶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韶丰撤回对被告秦家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韶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