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王柯与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柯,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199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柯,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满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北京亲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茂福,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威,男,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勤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柯因诉北京市西城区档案局(以下简称西城档案局)所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7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王柯向西城档案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1、祖母:王毛彦黺文革中财物被查抄清单和发还清单;2、市委办公厅京办发(1986)8号文件”的信息。2015年6月17日,西城档案局针对王柯的申请作出西城区档案局(201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王柯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王柯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于王柯的起诉,法院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柯的起诉。王柯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且该信息自形成之日起已满三十年,应向社会公布,即使未向社会公布,王柯与该信息有直接利害关系,亦有权得知并利用。此外,王柯本次申请就是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提出的请求,西城档案局答复建议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查询属于不认真履行职责。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西城档案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王柯采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申请获取涉案信息,其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其起诉亦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王柯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王柯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丽代理审判员 李丹代理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