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东保、代明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东保,代明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林涛,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东保,电话被告代明丽。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东坤,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保、代明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保全费616元,共计1261元,由原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仇振祥审判员 赵彦平陪审员 郝依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