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小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平选、王安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峰,田平选,王安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81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峰,男,1979年5月2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组。被执行人田平选,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郭庄村*组。被执行人王安定,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孙镇白起寺村*组。王小峰申请执行田平选、王安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小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194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91元。经查,被执行人田平选、王安定长期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人的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树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