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柴慧月与郑晓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慧月,郑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396号申请执行人柴慧月,女,被执行人郑晓丹,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晓丹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869号12号楼2单元18层1801号(房产证号:1301146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