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执字第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柴慧月与郑晓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慧月,郑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2396号申请执行人柴慧月,女,被执行人郑晓丹,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郑晓丹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869号12号楼2单元18层1801号(房产证号:1301146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