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毛祥与云南嘉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祥,云南嘉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2172号原告毛祥,男,生于1993年8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云南嘉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R1-3地块住宅5幢2单元501号。法定代表人高爱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祥诉被告云南嘉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祥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祥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毛祥负担。审判员 陈霞旻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