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刑执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罪犯孙超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执字第1805号罪犯孙超,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安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0一四年八月两次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孙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代理审判员 葛胜楠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