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行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凌鹰、王丹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凌鹰,王丹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椒行审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法定代表人陈秀春,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郑凌鹰。被申请执行人王丹阳。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郑凌鹰、王丹阳社会抚养费征收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椒计生征葭字(2015)第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103000元,该决定于2015年3月20日送达两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已缴纳社会抚养费71000元,剩余金额缴纳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椒计生征葭字(2015)第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未缴纳的32000元社会抚养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 丹审 判 员 汤俊斌审 判 员 陈欢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