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大龙与哈尔滨王景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大龙,哈尔滨王景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10号申请执行人于大龙,男,1952年3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王景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环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井双,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大龙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王景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大龙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房预付款4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公告费560元、邮寄费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