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乾坤、严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乾坤,严文明,张坤明,唐士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金初字第00057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客户经理。被告张乾坤。被告严文明。被告张坤明。被告唐士花。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乾坤、严文明、张坤明、唐士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永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冠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