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廖长贱、廖志强、廖志风、杨招喜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东城村卫生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长贱,廖志强,廖志风,杨招喜,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东城村卫生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38-2号申请执行人:廖长贱。申请执行人:廖志强。申请执行人:廖志风。申请执行人:杨招喜。被执行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东城村卫生所。申请执行人廖长贱、廖志强、廖志风、杨招喜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东城村卫生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洪民一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东城村卫生所无车辆、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除支付10000元外,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41492.5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3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