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富凯橡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富凯橡胶品有限责任公司,陈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846号原告:湖北富凯橡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创业园环城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富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高,该公司职员。被告:陈琴,无业。原告湖北富凯橡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富凯橡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北富凯橡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华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