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三根与辉县市峪河镇裴村营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三根,辉县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079号申请人宋三根。被执行人辉县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王立光,任该村××主任。宋三根申请执行辉县市峪河镇裴村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三根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裴村营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商品房地基款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裴村营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5100元予以划拨,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