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晓玲诉齐齐哈尔市齐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玲,齐齐哈尔市齐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李晓玲,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齐齐哈尔市齐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东路416号,组织机构代码72688XXXX。法定代表人李宏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玲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齐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玲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6元,减半收取4018元,由原告李晓玲负担。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祝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