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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资阳区长春镇赤江咀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区长春镇赤江咀村村民委员会,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资阳区长春镇赤江咀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友桂,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尧清,益阳市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鲜鱼塘村新屋组**号。注册号:430900000018400。法定代表人张新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资阳区长春镇赤江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澄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资阳区长春镇赤江咀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尧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资阳区长春镇赤江咀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8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租赁)合同,被告转包(租赁)原告土地40.348亩,土地价款按每亩500斤晚稻谷市场价格计算,承包时间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在每年1月30日前交纳来年度转包款,违约金按每年度转包款金额的50%支付。被告没有交纳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年度转包款27234.9元,应承担违约金13617.45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土地转包款及违约金;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原名益阳市新鲜花木有限公司。2009年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转包(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土地40.348亩,用于栽种花卉苗木;租金按每年每亩500斤晚稻谷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承包时间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30日前交纳年度租金;如违约,则按每年度租金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土地出租给被告经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被告拖欠原告年度租金27234.9元(40.348亩×500斤/亩×135元/100斤),因被告违约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为13617.45元(27234.9元×50%)。诉讼过程中,被告按每亩100斤稻谷130元的价格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余欠租金1008.7元(40.348亩×500斤/亩×5元/100斤)未予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尧清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信守承诺,遵照执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支付余欠租金,并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资阳区长春镇赤江咀村村民委员会租金1008.7元,违约金13617.45元,共计14626.15元。履行期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5元,由被告湖南森润富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澄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瑞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