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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玉林、杨硕楠、施露、李伟、曾强、郁雷抢劫暨唐某某诉请赔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某,徐玉林,杨硕楠,施露,李伟,曾强,郁雷,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终字第8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代理人朱新才,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玉林,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2014年6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辩护人徐宗宪,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硕楠,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于山西省介休市。2014年6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露(绰号东东),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1年4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绰号桶桶),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05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4年6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法庄,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强,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4年6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辩护人傅全洪,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雷,男,1979年6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2014年6月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辩护人蒲永秀,系上诉人郁雷之母。原审被告人杨某(绰号磊娃),男,1996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2014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8日再次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审理乐至县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徐玉林、杨硕楠、施露、李伟、曾强、郁雷犯抢劫罪、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诉请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乐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原审被告人徐玉林、杨硕楠、施露、李伟、曾强、郁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纯东、尹鹤鸣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朱新才、原审被告人徐玉林及其辩护人徐宗宪、原审被告人杨硕楠、施露、原审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陈法庄、原审被告人曾强及其辩护人傅全洪、原审被告人郁雷及其辩护人蒲永秀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于2015年9月2日通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同年10月1日检察机关将案卷材料退回本院,同年10月19日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1月18日建议对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2015)乐至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敏审判员 谢 国 强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建(代)苏琦(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