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1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047-4号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17240-9。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金杞路*号。法定代表人吕瑞玲。委托代理人宋晓旺,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680677-2。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金明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斌。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1870元减半收取1593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毛 爱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