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刘振与齐海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齐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曾用名刘振华)。被执行人齐海东,(聋哑学校)家属区一单元三楼东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用自己所有的位于淮阳县齐老乡齐老南北大街路东的门面房上、下两层(共计14间)房屋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刘振的借款240万元,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梁照东审判员 钱 磊审判员 田广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