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劳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卫星、张素琴、吴小二、吴昊哲诉被告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星,张素琴,吴小二,吴昊哲,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劳初字第00115号原告吕卫星,男,汉族。原告张素琴,女,汉族,系吕大艳母亲。原告吴小二,男,汉族,系吕大艳之夫。原告吴昊哲,男,汉族,系吕大艳之子。法定代理人吴小二,男,汉族,系吴昊哲之父。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毋胜利,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冶,金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吕卫星、张素琴、吴小二、吴昊哲诉被告焦作市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吕卫星、张素琴、吴小二、吴昊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卫星、张素琴、吴小二、吴昊哲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卫星、张素琴、吴小二、吴昊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吕卫星、张素琴、吴小二、吴昊哲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峰代审 判员 王修金人民陪审员 郜小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寒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