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赵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赵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38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围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中路177号。法定代表人苗永青,职务行长。被申请人赵玉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农行围场支行与被申请人赵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玉平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棋盘山支行账号×××上的存款限额冻结6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农业银行围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玉平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棋盘山支行账号×××上的存款限额冻结610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