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韩志军与郭春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军,郭春秋,焦文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韩志军。委托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春秋。第三人焦文全。原告韩志军诉被告郭春秋、第三人焦文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军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志军负担审判员 许士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冠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