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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韩志军与郭春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军,郭春秋,焦文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462号原告韩志军。委托代理人李贵彬,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春秋。第三人焦文全。原告韩志军诉被告郭春秋、第三人焦文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志军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志军负担审判员  许士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冠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