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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鞍千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在春与高艳军、董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在春,高艳军,董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鞍千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于在春,男,汉族,1966年5月5日,住鞍山市铁西区共同街64栋3单元2层36号。被执行人:高艳军,男,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236栋3单元1层26号。被执行人:董晓红,女,汉族,1973年2月9日出生,住鞍山市千山区千山西路236栋3单元1层26号。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446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高艳军位于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9243.15元并冻结被执行人高艳军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钢支行营业室工资卡,并将被执行人高艳军、董晓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高艳军、董晓红无执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艳军、董晓红目前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于在春在指定期限内部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艳军、董晓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在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二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周建军审判员 常旭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