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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5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宋洪飞、仝太胜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宋洪飞,仝太胜,仝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5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洪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太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洁。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长伟审判员  蔡裕华审判员  孙尚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