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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鸡东县国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鸡东县国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鸡东县国泰煤矿。投资人李宪一。本院在执行张金龙申请执行鸡东县国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金龙依据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劳人仲字第359-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39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鸡东县国泰煤矿现处于停产状态,暂时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鸡东捞人仲字第359-1号仲裁裁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岳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