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阳江市阳东区台实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江市阳东区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阳东区台实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区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台实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法定代表人:古利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法定代表人:茹文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良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台实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江市阳东区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台实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台实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台实防水补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荣晶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代理审判员 周国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詹礼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