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通伊欧轮胎(诸城)有限公司与陕西祥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伊欧轮胎(诸城)有限公司,陕西祥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商初字第253号原告通伊欧轮胎(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泸河工业园。被告陕西祥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号金泰财富中心大厦*****室。本院在受理原告通伊欧轮胎(诸城)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祥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7320.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7320.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