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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玉钦诉鄢青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钦,鄢青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3495号原告李玉钦,现住扶余市。被告鄢青国,住扶余市,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玉钦诉被告鄢青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寒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青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钦诉称,2014年7月22日,被告在我处赊购饲料款50841元,被告当时出具欠据一枚,现已支付8000元,剩余42841元没有偿还,当时约定是2015年5月1日还清,后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仍拖欠不还。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2841元并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欠据一枚。被告鄢青国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2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饲料合计欠款50841元,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该欠据载明“欠条:今欠弓棚子店大北农养猪服务中心饲料款共计人民币(小写)50841元,(大写)伍万0仟捌佰肆拾壹元整,此款在月内付清。产品:旺崽100袋、旺崽40袋、旺崽15袋、S415袋、1106袋此欠款务必在规定日期内还清,否则将通过仲裁机构追究追究追清贷款。欠款人:鄢青国地址电话:手印:欠款日期:2014年7月22日”。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已经偿还了8000元,还剩42841元没有偿还,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欠款,被告一直推拖未还,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据一枚,原告的当庭陈述,本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饲料,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支付饲料款。被告没有按期支付饲料款已经构成违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对于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鄢青国欠原告李玉钦饲料款人民币42841元,此款自2015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寒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振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