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法民初字第05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5958号原告:胡某某,女,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江迎春,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何永平,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谭某某,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易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