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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强与常熟市花溪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常熟市花溪毛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常熟市花溪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新溪路。法定代表人俞洪祥。李强与常熟市花溪毛纺有限责任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6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常熟市花溪毛纺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即时支付李强剩余工资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花溪毛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其现与被执行人正处于协商解决之中,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未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处理完毕,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668号仲裁裁决中关于支付李强剩余工资7000元的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卫忠审 判 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