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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圣、胡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王圣,胡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相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司法科科长被告王圣。被告胡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圣、胡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云秋审判员  李其良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