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圣、胡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王圣,胡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相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刚,司法科科长被告王圣。被告胡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圣、胡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张云秋审判员 李其良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