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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执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星光锅炉机械有限公司,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执字第178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星光锅炉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泰安星光锅炉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林州市太行工业锅炉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泰安星光锅炉机械有限公司案款99056.0元,承担执行费1385.84元。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林执字第1789号案件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