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连日卿、林丽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连日卿,林丽俐,戴慧民,竭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住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龙漳路88号1-3层。代表人苏淼,行长。被执行人连日卿,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丽俐,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戴慧民,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竭胜华,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连日卿、林丽俐、戴慧民、竭胜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67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130287.1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另案[(2015)龙新执字第2242号]拍卖了被执行人竭胜华所有的闽F×××××号小车,拍卖所得共计309400元,本案受偿2553元,通过房管、车管、银行、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新执字第14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叶 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海山(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