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0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向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01685号原告刘向科,男,35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科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科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向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向科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刘向科负担。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晨博 来源: